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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本诉请求被驳回,被告反诉请求获支持)
来源:高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6
浏览量:2572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S厂

被告(反诉原告):沈阳HT维修中心

本律师是被告沈阳HT维修中心的代理人。

被告是房屋的承租人,代理本案的难点之处在于,被告除两份到期房屋租赁合同外,手中再无其它证据。接受委托后,律师在第一时间建议被告与原告谈判,通过谈判获取录音资料。虽然,最终获取的录音资料内容不能完整的反应出整个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但结合原、被告手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事实;

原告主张:2015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某号原告院内的库房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 5月1日止,年租金为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房屋交给被告,被告也按租赁合同约定将租金交付原告。现租赁期哏已经届满,原告的房屋需要整体对外进行出租,原告决定与被告不再续签合同,并书面通知被告到期后立即腾房,交还原告,但被告却置之不理2016年4月15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到期后立即腾房,但被告至今仍未腾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立即返占用原告的房屋;2被告支付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占用费(自 2016年5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按年8万元计算,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腾房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反诉主张: 2013年8月7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约定由反诉人“前期以建代租的方式”承租被反诉人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某号由反诉人建造的房屋。双方约定该房屋建好后,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反诉人所有,该房屋由反诉人承租,房屋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该房屋动迁日结束,租金为毎年人民币8万元。协议达成后,反诉人为建此房屋先后投资数十万元。由于被反诉人企业停产,长期以出租房屋的方式维持生存,该企业与其他房屋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形式上均一年一签。由于被反诉人企业人员多趋于老龄化,经济负担过重等原因,为使房屋租赁事宜得以顺利履行,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3年8月7日在形式上签订了一份沈阳S厂 库房恢复建设使用合同,合同约定反诉人恢复建房投入的建房屋资金为人民币12万元,反诉人因建房投入资金折抵一年半房租,合同租赁期至2015年5月1日,租金每年8万元,由于反诉人是在为东区新投资建厂,企业养护期至少需要两年以上,为保证双方所约定房屋租赁期至该处房屋动迁日结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终止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书面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后,为保证反诉人在该房屋内持续经营,双方在合同中又增加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到期后在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合同签订后,反诉人开始招聘人员,定制采购汽车维修设备,在社会包括互联网上投入大笔资金,作广告宣传,两年时间反诉人积累了固定的客源。然而,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反诉人竟违背诚信原则,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将该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并通知反诉人在其所谓的房屋到期后腾空房屋。为达到其逼迫反诉人腾房的目的,被反诉人更是采取了谩骂、停水、停电、断路等违法方式迫使反诉人从该房屋迁出,被反诉人的恶意违约行为已经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反诉人只好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反诉人的反诉请求:1、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建造厂房经济损失432427.07元、举升机含人工费 3.9万元及2016年5月至8月的停业经济损失2万元;2、反诉费、评估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最终,大东区法院查清了本案事实,支持了原告的反请请求,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同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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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峰
  • 执业律所:
    辽宁常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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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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