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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郝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高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3
浏览量:1676

案件基本事实: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

2015924日,在吉林省T市某区M商厦西门的建设银行,犯罪嫌疑人甲某在犯罪嫌疑人郝某的担保下,以在J小区做建筑工程,需要给工人开工资为由向被害人乙某借款人民币90万元,并将两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抵押给被害人乙某,且犯罪嫌疑人甲某、郝某分别与被害人乙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和借条,承诺一个月之内将90万元人民币还给被害人乙某,若到期无法偿还,则两套房产归被害人乙某所有,这两套房产地址均在T市某区J小区,一套是皇家一号楼一单元601室,另一套是大禹一号楼一单元701室。借款后被害人乙某与犯罪嫌疑人甲某、郝某无法取得联系,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甲某、郝某抵押给被害人乙某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均系伪造的。


案件代理经过(细节决定成败):

本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郝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

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我从犯罪嫌疑人郝某口中得知“其是应甲某之邀,以为甲某向乙某借款作保证人的目的和身份到二手房中介公司签字作担保的,除签字外,其它事实一概不知”,此后在对郝某进行的几次会见过程中,我从细节上就郝某所供述的案件事实反复询问,基本上肯定了其所供述内容的真实性。

基本确定郝某所述情况属实后,我立即形成《取保侯审申请书》和《鉴定申请书》两份材料,并以郝某辩护人的身份,以提出申请的方式,变相向公安机关阐述了辩护人认为基于郝某所述事实,指控其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郝某最终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75月,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阅卷,本律师发现卷宗现有证据材料相互间存在的很大疑点,尤其是被害人及证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甲某、郝某所供述的内容相互矛盾(但被害人与证人陈述的案件却事实基本一致,甲某与郝某供述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在就相关事实与郝某核实后,本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两份《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份《鉴定申请书》,一份《法律意见书》,阐明了自己对该案的法律意见,并为充分查明本案事实,申请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同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相关书证证据材料上内容的真实性作笔迹鉴定。因阅卷过程中,本律师发现被害人与证人有串通作虚假陈述的嫌疑,故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以现有“客观证据”及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结合银行卡流水等证据,对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内容作充分分析,相关内容直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提供书证上相关文字内容的真实性。

2017年6月、2017年8月检察机关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报起的卷宗材料,可以确定,指控郝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始终不清,证据不足。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当然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过程中,被害人出现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身在外地长期无法回省等理由拒绝配合作司法鉴定有关(这本身是不正常的)。2017年9月,公安机关第三次将案卷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针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卷中的第三次报起材料及所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本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2017930日,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郝某,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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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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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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